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317號
KSDV,104,司促,9317,201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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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3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楊雅淳
債 務 人 楊俊仕
債 務 人 姜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伍仟捌佰叁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楊雅淳於民國98年11月至102年04月間邀同債務
   人楊俊仕姜淑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35,832元整,另加
   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楊雅淳自就讀學校畢業後
   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楊俊仕姜淑芬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931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姜淑芬、楊│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335832│俊仕、楊雅│1月1日起  │      │       │
│  │元  │淳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姜淑芬、楊│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35832│俊仕、楊雅│2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淳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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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