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3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黃泓叡
債 務 人 黃漢德
一、債務人黃泓叡、黃漢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
零玖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鴻叡於民國97年03月至99年10月間邀同債務
人黃漢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30,957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
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鴻叡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
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黃漢德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930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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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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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泓叡、黃│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130957│漢德 │1月12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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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泓叡、黃│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0957│漢德 │2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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