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253號
KSDV,104,司促,9253,201503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2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曹恳仁
債 務 人 蔡美枝
債 務 人 韓心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貳萬壹仟零伍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