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24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馬松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陸萬捌仟叁佰肆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叁萬壹仟肆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