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240號
KSDV,104,司促,9240,201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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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24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馬松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陸萬捌仟叁佰肆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叁萬壹仟肆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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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