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189號
KSDV,104,司促,9189,201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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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18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賴友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柒仟捌佰零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友仁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8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0月21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1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99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3月12日止累計617,803元正未給付,其中605,645元為本
  金;12,074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918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友仁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99% │
│  │605645│     │3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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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