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869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債 務 人 林柏瑞律師即徐金香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柏瑞律師即徐金香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林柏瑞律師經法院裁定為徐金香之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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