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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869號
KSDV,104,司促,8869,2015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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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86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林柏瑞律師即徐金香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柏瑞律師即徐金香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林柏瑞律師經法院裁定為徐金香之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及確
定證明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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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