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45號
SLDV,106,補,945,201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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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45號
原   告 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崑榮 
訴訟代理人 幸大智律師
      楊采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鑫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阮小平王文瑞
白嘉輝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美金捌拾陸萬元,折合新台幣貳仟陸佰壹拾伍萬零貳
拾元【計算式:美金860,000 元×30.407(即原告於民國106 年
8 月9 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新台幣26,150,02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肆萬貳仟貳佰零捌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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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鑫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