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45號
原 告 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崑榮
訴訟代理人 幸大智律師
楊采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鑫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阮小平、王文瑞、
白嘉輝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美金捌拾陸萬元,折合新台幣貳仟陸佰壹拾伍萬零貳
拾元【計算式:美金860,000 元×30.407(即原告於民國106 年
8 月9 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新台幣26,150,02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肆萬貳仟貳佰零捌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