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817號
KSDV,104,司促,8817,201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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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81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吳佩玲
債 務 人 莊素貞
債 務 人 楊桂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壹佰玖拾叁
  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九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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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