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55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周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零伍拾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陸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債務人周蘋於民
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
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
債權:新臺幣219,651元整。(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三
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
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6,402元整。(三)延滯期間利息:
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
219,651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四)帳務管理
費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
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
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
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