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537號
KSDV,104,司促,8537,201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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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537號
債 權 人 阡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富
債 務 人 造利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建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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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阡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造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