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445號
債 權 人 芝蘭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宗穎
債 務 人 李正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柒仟零肆拾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