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42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戴昭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零柒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叁仟零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八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叁佰元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戴昭鉉於092年0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7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4,072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43,07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698元整及
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
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
份,計新臺幣43,074元整自098年02月0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300元整
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