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410號
KSDV,104,司促,8410,201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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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4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戴沛紳
債 務 人 戴寳長
債 務 人 施能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戴沛紳於就讀高苑工商時,邀同戴寳長、施能
  燕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
  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
  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
  人於民國100年05月26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3
  年08月26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
  ,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
  迄今尚結欠本金116,666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
  ,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
  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
  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841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施能燕、戴│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116,66│寳長、戴沛│7月26日起  │      │       │
│  │6元  │紳〈即戴漢│      │      │       │
│  │   │威〉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施能燕、戴│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6,66│寳長、戴沛│8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6元  │紳〈即戴漢│      │      │百分之十,逾期│
│  │   │威〉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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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