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4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戴沛紳
債 務 人 戴寳長
債 務 人 施能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戴沛紳於就讀高苑工商時,邀同戴寳長、施能
燕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
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
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
人於民國100年05月26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3
年08月26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
,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
迄今尚結欠本金116,666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
,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
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
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841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施能燕、戴│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116,66│寳長、戴沛│7月26日起 │ │ │
│ │6元 │紳〈即戴漢│ │ │ │
│ │ │威〉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施能燕、戴│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6,66│寳長、戴沛│8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6元 │紳〈即戴漢│ │ │百分之十,逾期│
│ │ │威〉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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