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396號
KSDV,104,司促,8396,2015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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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396號
債 權 人 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
法定代理人 簡永富
代 理 人 彭建寧律師
債 務 人 奇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光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陸拾貳萬零貳佰柒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點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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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