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31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余國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零叁佰叁拾元,及其中新
台幣貳仟零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台幣肆
仟貳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台幣壹萬肆仟
陸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台幣肆仟零
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台幣貳萬參仟參佰參拾
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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