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2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建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叁佰柒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建臻於民國103年0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1月13日起至民國106年01月1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3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4年03月04日止累計189,509元正未給付,其中181,357元為
本金;7,452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二)債務人陳建臻於民國103年06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6月10日起至民國110年06月1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3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4年03月04日止累計138,094元正未給付,其中132,718元為
本金;4,976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三)債務人陳建臻於民國102年0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2月25日起至民國105年02月2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2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4年03月04日止累計139,772元正未給付,其中132,991元為
本金;5,952元為利息;82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829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建臻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37%│
│ │181357│ │3月0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建臻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37%│
│ │132718│ │3月0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陳建臻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22%│
│ │132991│ │3月0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