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39號
原 告 香港騰踔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濤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何煥文間請求履
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請求被告依項目結算及付款協議連
帶給付部分,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 萬7,557 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返還墊付費用部分,總
計請求被告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金額為37萬1,48
5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770 萬9,042 元(計算式:733 萬7,557 元+37萬1,485 元=
770 萬9,0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7,329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附表:
一、訴之聲明第1 項:
美金24萬1,510 元×原告於民國106 年8 月8 日起訴時美金兌換
新臺幣之匯率1:30.382=733 萬7,55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
同) 。
二、訴之聲明第2項:
㈠人民幣4 萬1,710.47元×原告於106 年8 月8 日起訴時人民幣
兌換新臺幣之匯率1:4.564 =19萬367 元。
㈡英鎊3,735 元×原告於106 年8 月8 日起訴時英鎊兌換新臺幣
之匯率1:40.24 =15萬296 元。
㈢美金1,014.48元×原告於106 年8 月8 日起訴時美金兌換新臺
幣之匯率1:30.382=3 萬822 元。
㈠至㈢合計為:19萬367 元+15萬296 元+3 萬822 元=37萬1,
48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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