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135號
KSDV,104,司促,8135,2015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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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13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施振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捌佰貳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施振良於民國90年6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4年1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4年8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153元
  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
  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813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施振良  │自民國09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53473 │     │08月02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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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