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113號
KSDV,104,司促,8113,2015030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113號
債 權 人 林奇福
債 權 人 林奇峰
債 權 人 林楊麗杏
債 權 人 林許秀金
債 權 人 林黃秀霞
債 務 人 江金樹
債 務 人 陳碧香
一、㈠債務人江金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叁佰壹
   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碧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陸仟玖佰肆拾捌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