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010號
債 權 人 郭竑林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淑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請釋明本票提示日,又依本票記載,到期日為民國104 年1
月30日,請求自104年1月3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三、請具狀提出債務人郭淑婷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