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996號
債 權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債 務 人 許文蓁
債 務 人 董永璋
債 務 人 李美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肆拾柒萬貳仟叁佰玖
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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