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743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代 理 人 陳宏名
債 務 人 蔡宜屏
債 務 人 蔡毅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叁萬伍仟肆佰玖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