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743號
KSDV,104,司促,7743,201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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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743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代 理 人 陳宏名
債 務 人 蔡宜屏
債 務 人 蔡毅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叁萬伍仟肆佰玖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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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