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671號
債 權 人 邱聖慧
債 務 人 李宗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十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
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 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當事人約定利息、遲延利息各為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故債權人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部分,於
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