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582號
KSDV,104,司促,7582,201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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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58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曹淑惠
債 務 人 林溢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萬壹仟叁佰零肆元,及其
  中新台幣壹拾叁萬捌仟壹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
  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第二個月計
  付新台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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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