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5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龔天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叁仟貳佰肆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龔天文於民國92年04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4月18日起至民國95年04月18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2月2
5日止累計82,695元正未給付,其中32,213元為本金;50,39
8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龔天文於民國92年03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3月18日起至民國95年03月18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2月2
5日止累計200,217元正未給付,其中83,770元為本金;116,
363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龔天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2月25日止累計500,332元正未給
付,其中165,653元為消費款;331,079元為循環利息;3,6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754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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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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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龔天文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05%│
│ │32213 │ │2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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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龔天文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83770 │ │2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龔天文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65653│ │2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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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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