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291號
KSDV,104,司促,7291,201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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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29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黃美蘭
債 務 人 堡沅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建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肆拾壹萬肆仟捌佰貳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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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堡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