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195號
KSDV,104,司促,7195,201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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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195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務 人 陳柏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玖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零參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柏軒〈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
  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
  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
  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
  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6年1月21日止
  ,尚結欠新臺幣80382元消費款、新臺幣5,308元循環利息,
  總計新臺幣85690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
  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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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