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156號
KSDV,104,司促,7156,201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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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156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杜孟芳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叁仟叁佰伍拾玖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債務人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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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