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147號
KSDV,104,司促,7147,201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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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147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冠助
債 務 人 范雪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仟玖佰肆拾玖元,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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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