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131號
KSDV,104,司促,7131,201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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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13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蔡翰昇
債 務 人 袁佳琦
債 務 人 讛彥群
一、債務人袁佳琦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袁佳琦之財產強制
  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讛彥群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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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