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707號
債 權 人 林神福
黃秀勤
兼 上二人
代 理 人 宋暐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尚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宋金水(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宋婉瑜(
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函文、繼承系統表、
所有繼承人戶籍謄本。
二、如宋金水之繼承人非僅黃秀勤一人(依台端提出之戶籍謄所
示,其尚有子女);請提出所有繼承人協議由黃秀勤取得宋
金水對於債務人蕭尚儀之債權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所有繼承
人與遺產分割協議書印文相同之印鑑證明。
三、如宋婉瑜之繼承人非僅林杰民一人;請提出所有繼承人協議
由林杰民取得宋婉瑜對於債務人蕭尚儀之債權之遺產分割協
議書,所有繼承人與遺產分割協議書印文相同之印鑑證明。
四、林杰民為未成年人,應由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請補正其
法定代理人,又請台端補正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亦應有法定
代理人之簽章及印鑑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