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305號
債 權 人 陳佳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韋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103年2月12日之依據(按給付有確定
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
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
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依督促程序送
達支付命令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定有明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