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305號
KSDV,104,司促,5305,20150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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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305號
債 權 人 陳佳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韋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103年2月12日之依據(按給付有確定
  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
  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
  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依督促程序送
  達支付命令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定有明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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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