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931號
KSDV,104,司促,4931,201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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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93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陳弈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萬肆仟壹佰壹拾玖元,及
  其中新台幣貳拾柒萬玖仟柒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月計收新台幣肆佰元之延遲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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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