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87號
KSDV,104,司促,1687,2015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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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87號
債 權 人 恆又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瀚仁
代 理 人 孫士敏
債 務 人 李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劉金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事項變更登記
       表及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勿省略)
       。
     二、查明相對人是否選任清算人,倘有並陳報清算人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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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又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李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