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87號
債 權 人 恆又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瀚仁
代 理 人 孫士敏
債 務 人 李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劉金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事項變更登記
表及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勿省略)
。
二、查明相對人是否選任清算人,倘有並陳報清算人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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