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32號債 權 人 蔡政璜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市政府、陳菊、高雄衛生局、何恳功、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葉文祥、戴恳川、正義股份有限公司、何育仁、進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郭春葉、蘇進威、蘇清煌、邱俊智、胡文敘、翔奕皮革有限公司、林有、鑫好企業有限公司、吳容合、鈴揚實業有限公司、周玲娟、屏東縣政府、潘孟安、屏東縣政府衛生局、薛瑞元、郭烈成、郭閔毓、雲林縣政府、李進勇、雲林縣衛生局、大勝飼料股份有限公司、許益銘、黃惠光、彰化縣政府、魏明谷、彰化縣衛生局、葉彥伯、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茂嘉、衛生福利部、蔣丙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姜郁美、魏應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二、具體原因事實、診斷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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