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5號債 權 人 博源家堡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孔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文發即千鈺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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