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025號
KSDV,104,司促,11025,2015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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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5號
債 權 人 博源家堡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孔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文發即千鈺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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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