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09號
原 告 邱緯綸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嘉誠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洪嘉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伍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