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09號
SLDV,106,補,909,2017080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09號
原   告 邱緯綸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嘉誠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洪嘉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伍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