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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06號
SLDV,106,補,906,2017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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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06號
原   告 李芳味 
被   告 張文發 
      張文勇 
      李歸坵 
      陳李典梅
      周信佐 
      周信佑 
      張翁腰 
      張金桑 
      張東賞 
      張東作 
      陳張秋月
      莊張好味
      李張春美
      張勝璜 
      張怡隆 
      杜統利 
      張耀宗 
      張耀舜 
      張耀鵬 
      張耀武 
      張素梅 
      張耀勳 
      張素貞 
      連保男 
      連信雄 
      連靜慈 
      林正毅 
      陳文裕 
      陳文安 
      陳正榮 
      張定次 
      楊李淑女
      張國珍 
      游智蘋 
      李冠儀 
      林李碧珠
      連金輝 
      杜國宏 
      林陳阿芷
      張錫斌 
      張春子 
      杜淑梅 
      吳正文 
      杜阿進 
      杜粉  
      杜阿吉 
      杜陞萬 
      杜誌祥 
      鄭金寶 
      吳玥嬌 
      張哲誠 
      張哲凱 
      李華京 
      李華宇 
      李華鵬 
      李華齡 
      李華賓 
      康汪貴子
      馬張喜美
      張榮藏 
      張榮昌 
      張淑欗 
      張榮正 
      張心嵐 
      張淑華 
      謝宜龍 
      謝宜旻 
      杜啟禎 
      李麗蓉 
      李麗鳳 
      李國賢 
      李國達 
      李淇方 
      徐偉勛 
      徐佳吟 
      徐苑瑜 
      陳健雄 
      李遠逢 
      李遠進 
      傅寶秀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伍仟伍佰零玖元(計
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叁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44,200元(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65.99 平方公尺(
  土地面積)×89/6076 (原告權利範圍)=42,724元
二、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44,200元(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488 平方公尺(土
  地面積)×89/6076 (原告權利範圍)=315,947 元
三、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44,200元(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759 平方公尺(土
  地面積)×89/6076 (原告權利範圍)=491,401 元
四、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44,200元(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067.02平方公尺
  (土地面積)×89/6076 (原告權利範圍)=1,338,256 元
五、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44,200元(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582.58平方公尺(
  土地面積)×89/6076 (原告權利範圍)=377,181 元。
六、以上合計2,565,5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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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