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533號
KSDV,104,司促,10533,201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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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3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許俊傑
債 務 人 蔡正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零捌佰伍拾貳元,及
  其中新台幣參萬柒仟壹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
  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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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