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2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許俊傑
債 務 人 葉柏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肆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其
中新台幣肆萬叁仟零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延滯當期(月)計收新臺幣叁佰元
,延滯連續二個月,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延滯連續
三個月,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
取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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