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05號
原 告 謝昕彤
原 告 謝昕芸
兼法定代理
人 謝武哲
李憶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進興業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雖共同起訴,然係本於各自之請
求權,分別訴請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萬4,000 元及請求移
除果汁銷售機台及其他廣告媒介上之肖像,其等訴訟標的價額應
分別核定。又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
幣(下同)15萬4,000 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訴之
聲明第2 項請求為非財產權訴訟,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
,合計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