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391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代 理 人 郭家豪
債 務 人 魏鳳儀
債 務 人 魏林寶菊
債 務 人 魏珮玲
債 務 人 魏志達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魏崇乾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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