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391號
KSDV,104,司促,10391,2015032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391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代 理 人 郭家豪
債 務 人 魏鳳儀
債 務 人 魏林寶菊
債 務 人 魏珮玲
債 務 人 魏志達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魏崇乾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