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372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 務 人 袁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壹佰伍拾貳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
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
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柒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