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243號
KSDV,104,司促,10243,201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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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43號
債 權 人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班仁和
債 務 人 張沛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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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