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163號
KSDV,104,司促,10163,201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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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6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債 務 人 三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華
債 務 人 陳鴻豪
債 務 人 呂德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伍佰肆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對到期未付各期款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
  算之延滯金,另加收手續費新台幣玖佰元,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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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順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