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6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債 務 人 三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華
債 務 人 陳鴻豪
債 務 人 呂德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伍佰肆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對到期未付各期款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
算之延滯金,另加收手續費新台幣玖佰元,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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