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121號
KSDV,104,司促,10121,2015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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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呂宗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捌佰叁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呂宗展於民國103年06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6月12日起至民國110年06月1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4年03月18日止累計478,325元正未給付,其中477,394元為
  本金;93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債務人呂宗展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2月23日止累計51,508元正未給
  付,其中50,330元為消費款;978元為循環利息;2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012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宗展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87%│
│  │477394│     │3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呂宗展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35% │
│  │34576 │     │2月2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呂宗展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85%│
│  │15754 │     │2月2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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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