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96號
原 告 水星消防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
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79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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