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酬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96號
SLDV,106,補,896,201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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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96號
原   告 水星消防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
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79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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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水星消防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