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4年度,5號
KSDV,104,再,5,2015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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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5號
再審原告  李明峰 
再審被告  蔡凌瑜 
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 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 1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 年2 月 4 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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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