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53號
上 訴 人 余鈞庭
被 上訴 人 余志隆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2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 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 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4 年3 月3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3 月6 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送 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另有本院 民事查詢簡答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各1 份附卷可按,是揆 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