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0號原 告 陳柏宏 被 告 洪毓璘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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